11.16.2011

劉姍姍事件有感

針對日前發生的台灣駐美坎薩斯經文處處長劉珊珊遭美檢方控告一事, 至今天新聞標題為,劉律師僅代表個人,非代表國家;筆者試想,若此事 發生在日本、中國或其他主權明確的國家時,是否也會藉由外交部做出如此判定? 此案發生緣由來自於劉姍姍遭美檢方指控「虐傭」,涉嫌對家中菲籍女傭扣薪、長時間超時工作等 的行徑;但本案爭端出於劉姍姍身為台灣駐美坎薩斯經文處處長是否擁有「外交豁免權」而使得台美 雙方各執一端,但不管是否擁有「外交豁免權」而享有免羈押的特權,劉姍姍被指控「威脅」、「詐欺」與「控制他人人身自由」等罪名都是極嚴重的指控;即使最後判定此行為是在執行公務時發生, 即擁有所謂的外交豁免權,(此豁免權是1980年代台美協定中,作為台灣駐美外交官的權利,在執行公務時可不受當地法律管轄)但遭指控的行為 若確實發生,即使最後劉姍姍獲釋,也已嚴重影響了台灣在國際間的人權形象。 整理相關新聞事件後,不難看出美檢方欲治罪的成分極濃,但問題來了;若今天虐傭的不是台灣 外交官而是中國外交官,美方抓不抓?若劉姍姍證實無罪,那麼台灣外交部是否要反告美檢,對內澄清 駐外使節的清白,對外重申主權,但台美外交關係是否又會因此惡化? 筆者欲表達的是,此事件無論如何收場,癥結已不在台灣是否擁有/可以行使外交豁免權的問題,而是 美檢方是否由於台灣身為一主權爭議的國家所以不管兩國是否簽訂了相關外交權益,都可以先抓人再交涉;而輕視台灣的國際地位和台美關係?難道美檢方抓人之前不知道此人是台灣派駐在美的外交官?問題就在於知道還抓,因為抓人的檢方認定此為個人行為,不牽涉公務,即此僅為劉身為一中華民國國民在美的個人行徑而非代表中華民國在美執行公務;若基於此,一個普通台灣人在美因虐傭被抓,外交部該如何因應?美檢還會如此大動干戈嗎? 筆者認為以上幾點都是值得討論和深思的問題,在此和大家分享 以下列出幾則不同角度敘述的相關新聞事件提供參考 1.我駐美處長涉虐傭 在美被押 11/12 2.觀察站/外交部騎虎難下 11/15 3.劉姍姍虐傭案改設定「個人案件」 今晚舉行聽證會 11/15 4.外交部:既爭豁免 也問是非 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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